女大學生返校途中意外身亡在19日有了新的進展,警方初步判斷此案是一起刑事案件,要求附近四所學校的數千名男性師生提供血液樣本燒烤。對此,不少男生表示不滿。(11月20日《武漢晚報》)
  對於這起刑事案件中數千名男性師生被抽取DNA,讓人想起前段時間大學發系列宿舍盜竊案,讓5000餘名男生被採血驗DNA的新聞。兩者都是對於男性師生的集體動作,同樣的都帶來一片固態硬碟不滿之聲。
  但兩者又有本質性的不同。女大學生返校途中被害,已經是重大刑事案件,而山東濱州學院只是普通盜竊案。有律師表示在前者案件中警方抽取DNA的做法沒有任何問題,“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,為了確定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,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況,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,可以提取指紋信息,借貸採集血液、尿液等生物樣本。”
  當然根據習慣性的情緒表達,自然會有不少板子打到警方的屁股上。首先是這其中有沒有侵犯到人權問題。買屋其實在這個案件中,警方並沒有限制男性師生們的人身自由以及損害到身體健康,更沒有用訊問等對待嫌疑人的手段來進行處理,而是讓師生通過協助調查的方式來進行。而所謂的“感到了不尊重”,這種情感存在是可以理解,但警方並沒有針對某人,而是在大範圍內進行大海撈針,其初衷並沒有帶有集體假定犯罪的看法。
  我們註意到這數千名男性師生雖然很多是“表示不滿”,但並沒有拒絕的態度。在法律上說,男性師生是吳哥窟有權利拒絕抽血的,警方也不能強制抽血,而會進行另外一種排除方法,比如提供不在現場的證人。本著死者為大,這數千男性師生還是獻出了自己的DNA,也算是用一種比較乾脆的方法證明自己的清白。
  有人說現在警察辦案要麼靠攝像頭,要麼靠DNA化驗,辦案方式極度慵懶化。這樣的觀點說不上對錯,但多少帶著對警察的某種情緒化表達。就說看攝像頭,那也是要用大量的人力來進行排查鎖定,並非像我們在《今日說法》上看到的那麼簡單。而DNA已經是全世界通用的偵破手段,尤其是在這種殺人現場,很容易留下罪犯生理特征的情況下更是屢試不爽。有這樣的利器在手,在效率和破案率可以顯著提高的情況下,幹嘛不用?
  配合辦案是每個人的義務,在重大刑事案件面前,公民也無需矯情於自己的DNA。當然對於大家越來越保護自己個人權利的意識提升,理應給予掌聲,這將是未來公民社會的最基本保障單元,我們也將且行且珍惜。
  文/謝偉鋒  (原標題:對“數千男生抽取DNA”不必打板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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